联合国难民署的“难民问与答”
保障难民权利在法律领域中被称为“国际难民保护”。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难民生存的困境呼唤着更多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原籍国缺乏保护。
根据《国际人权法》第14条,每个人都有寻求庇护的权利。但是,对于寻求庇护者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直到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正式颁布。而联合国难民负责监督公约的落实。1951年公约与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及其他区域性或国家性法律条款,例如1969 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为非洲地区的难民问题做出了解释。这些法律条款均为现代难民保护奠定了基础。它们制定了适用于各个国家的难民定义,并明确了难民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条款内容是为难民提供保护的首要国际标准。其最重要的条款,即第33条包括的“不推回”原则,是难民保护机制的基础。根据该原则,难民不得被强制遣返或推回到令他们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环境中。根据《难民公约》各国都有义务遵守“不推回”原则。联合国难民署和各国政府紧密合作,在必要时提供建议和帮助,以便落实保护难民的责任。
(来源:联合国难民署)
相关链接:
“难民”和“移民”的常见问答
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简介 ( “中国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但是目前并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处理寻求庇护者以及难民相关事务。”)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