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住房的人权作为一项法律和宣传手段,主要通过民间社会十年来坚持不懈的工作,已经形成势头。这项权利在联合国的相关人权方案中占有牢固的地位,而且还成为《生境议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住房权已被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因此,住房权框架得到了承认,性别和住房权观点至关重要的关联性也得到承认。人权委员会(现被人权理事会取代)在2000年设立了“适当生活水准所含适当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这些举措有助于说明适足住房权的范围和内容。
尽管如此,显而易见,对大多数穷人和弱势群体而言,总的住房情况正在恶化。现有统计的估计数表明,全世界至少有1亿人根本无房可住。全世界无家可归者的人数在增加。全世界有3千万至7千万儿童流落街头。使这种情况更为严重的是,城市化的趋势越来越迅速,尤其是在非洲和东南亚;农民占大多数的国家越来越贫困。
在南方,6亿城市居民的住房拥挤,质量低劣,供水、卫生设施、下水道和垃圾的收集不足,不但威胁到他们的生活和健康。居住在农村地区的10亿多人情况亦如此。
无家可归的现象不只发展中国家所独有,其他国家也存在,例如美利坚合众国的比率是每千人1.5至2.5人,法国、德国和联合王国的比率是每千人中有4至12人。
但是,统计数字并没有完全说明全球的住房状况。实际上,只要看一下当今下列各种困苦的居住条件:贫民窟和抢占房屋者的住区、破公共汽车、集装箱、街沿、火车站台、街道和路堤、地窖、楼梯、屋顶、电梯房、笼子、纸板箱、塑料板、铝合金和锡板防护物等等,就能够更好地了解住房条件的状况。
面对规模如此之大的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执行任务时的争论理由和出发点是,只有以人权作为一种范例,具体地说是从住房和土地权的角度处理问题,才能引起系统根本的必要改变,解决人类面临的这种危机。根据住房权方面的全面法律基础和概念和实践方面大量的民间社会活动,特别报告员为适足住房权提出下列工作定义:
“适足住房权是每一名男女、青年和儿童获得和保留能够和平尊严地生活的安全房屋和社区”。
鉴于这项人权与全世界数百万人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完全符合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因此这一定义对住房权的解释非常广泛。
(节选自: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情况介绍第21号《适足住房权》) |